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瑞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瑞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瑞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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