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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滕**、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滕**根据刘**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的欠条,主张刘**应对腾**与王*于2011年1月11日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下的借款10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腾**与刘**均认可刘**并未在欠条注明的日期从腾**处取得100万元,且腾**自认与刘**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院采信腾**的主张,认为欠条中约定的100万元与王*向腾**所借的100万元为同一笔借款。但根据刘**二审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显示,刘**与腾**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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