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赵**、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杜**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杜**,北京**谊会推荐的邓*担任仡佬族语言翻译,听取杜**的指定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生于2004年3月27日15时许,在北京**麦子店鸿翔花园建筑工地作业时,因争用建筑材料与康**发生争执,随后杜*生伙同邓**、高山模等人与康**互殴,并分别持钢筋棍、铁锤等凶器对前来劝阻的赵**的头部等部位进行击打,致赵**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杜*生作案后于2014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杜**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赵**、赵**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鉴定结论,杜**的供述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户籍材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杜**与另案处理的邓**、高山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已生效判决所确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故认定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与另案处理的邓**、高山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赵**、赵**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刑初字第2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三项确定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赵**、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杜**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亦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杜**的指定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虽然杜**对事情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杜**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建议对其改判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杜*生于2004年3月27日15时许,在北京**麦子店鸿翔花园建筑工地作业时,因争用建筑材料与康**发生争执,随后杜*生伙同邓**、高山模(均已判刑)等人与康**互殴,并分别持钢筋棍、铁锤等凶器对前来劝阻的赵**(又名赵**,男,殁年51岁)的头部等部位进行击打,致赵**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杜*生作案后于2014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温**证明:2004年3月27日下午,温**在鸿翔花园工地地基坑做木工的制模工作。大概15时许,康**站在地上与站在铁架上另一组的“木工头”(杜**)吵架。没吵几句,“木工头”跳下架子跑到康**身边,手里拿一根钢筋,赵**过去劝,当时赵**、康**都没拿东西。赵**没说几句,“木工头”就急了,朝刚才站的架子招手,还喊了话。温**看到有3名男子从架子上下来,跑到吵架双方边上,“木工头”带着这几个人把赵**围在中间,“木工头”用手中的钢筋向赵**身上打,打哪个部位没看见、打没打着也没看见。赵**的安全帽掉在了地上,后来温**看见上面提到的4个人围着赵**打,场面很乱,具体怎么打的没看到。“木工头”从地梁上抄起一根长约1米的钢筋站在地梁上面由右上往左下冲赵**抡过去,好像打在赵**左肩上,赵**被打后安全帽掉了。“木工头”打完这一下后朝自己的工人一招呼,在旁边干活的三四个贵州人都拿着家伙跳下地梁,把康**挤到一边,围着赵**乱打。

2、证人朱**证明:2004年3月27日15时左右,朱**正在一个地基里干活,听见有人在叫骂,一看是木工组的一个带班在旁边的地基沿上站着骂朱**组的人,意思是说朱**组的人用了对方的施工材料,朱**组的康**还了两句。那个带班的急了,先喊了一声自己的人过来,然后跳下地基沿与康**揪扯在一起,在一个地基里干活的赵**上前劝架。对方班的四五个人手里拿着钢筋跑了过来,有一人拿了个铁锤,其中一个跳进地基里,其他人都在沿上打,过了二三分钟,来了好多人把双方劝开了。朱**看见老*躺在地上,后被送医院。

3、证人康**证明:2004年3月27日15时左右,康**穿绿色上衣与施工组的十几个工人(其中有其表爷爷赵**,穿灰色夹克上衣)在工地干活。另一个施工组的负责人(男,35岁左右、高1.70米左右,穿灰色西服上衣、戴红色安全帽)说康**他们拿了对方的护墙钢板,张口就骂他们,康**还了嘴,手里拿一根4米左右长的架子钢管就跟对方带班的互相骂了起来。对方手里拿着一把工地起钉子用的30公分左右长的铁锤冲康**过来,一起过来的还有对方施工组的七八个人,其他人手里都拿着90公分长直径10毫米左右粗的钢筋棍。过来后,对方施工组负责人用手推了康**胸口一下,康**也推了对方胸口一下。赵**跑过来劝架,对方不听,动手打康**和赵**。一小老头用凿子打了康**后背一下,康**看到赵**倒在地上,旁边站着对方施工组的负责人把手里的铁锤扔到地上,赵**头上全是血。

4、证人李**证明:2004年3月27日15时许,李**等人正在工地施工,旁边的施工小队带班的(杜**)跳过来,同时叫了手下两名工人过来,李**看到带班的跳下地基一把揪住了离他最近的赵**,抡起手中的起钉锤朝赵**后脑打了两下,另两个工人都拿了钢筋,其中一个年龄大的也跳下地基站在赵**背后打,另一个站在通道上打赵**,打了约二三分钟,赵**后脑部流了好多血,晕倒在地上。带班的(杜**)用铁锤打赵**后脑两下李**看得最清楚,那两个工人是从赵**背后打的,具体打哪了没看见。当时有三四个人围打赵**,其中杜**拿钢筋,后来拿的锤子,一开始就是杜**打的赵**,杜**用锤子打掉赵**的黄色安全帽,其余人围上去接着打,“老头”右手持一根钢筋棍从赵**头部后面打赵**头部三四下。

5、证人康新旗证明:2004年3月27日15时许,康新旗和赵**、康**在工地干活,杜**带着几个工人在旁边干活,杜**大声叫骂:“谁用了我们的模板,他妈的。”康**听不下去了说:“我们没有用你们的模板。”杜**一听恼了,大声叫骂,赵**说:“有事找领导说去,不能骂人。”杜**急了,冲赵**过来,后又过来两个人,手里拿着锤子、钢筋棍等,冲到赵**跟前,三人围打赵**四五分钟。怎么打的康新旗没看清,康新旗跑过去时看见赵**仰面躺在地上,头上很多血。

6、证人张**证明:2004年3月27日15时许,张**正在工地干活,听到另外一个施工组的杜**站在梁上大骂张**他们小组使用了对方的材料,他们组的康**在地面上跟杜**吵起来,越吵越凶。杜**顺手从梁上捡起一根钢筋棍就要冲过来,被工地“李*”拦住并将杜手中的钢筋棍抢了下来,杜**空手骂着跳下梁*到康**面前和康**撕打起来。赵**上前劝,这时又从梁上跳下杜**组的四个人,持钢筋、锤子,对方五个人和康**、赵**打起来。张**看到持锤子的老头站到赵**身后举起锤子猛击赵**头部,一下就将安全帽打到地上,又击了赵**头部一锤。张**赶紧去劝架,拉开后发现赵**躺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嘴里吐沫。杜**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筋击打的康**和赵**,因为很乱,具体打的部位张**说不准。

7、证人程孟*证明:2004年3月27日,程孟*等人在工地工作,杜**看到河南班的在用程孟*他们搬下来的钢模板,就过去找对方,后来骂了起来。对方讲要打架下来,杜**就从钢架平台上跳了下去,当时杜手里什么也没拿。高山模从地上拿起一根钢条从钢架平台上跳了下去,河南班的人围上他俩,很快就有一个人手扒在了平台上,那人头顶上流血了。邓**站在平台上用钢条打了那人脑袋一下,那人就躺到地上。回到宿舍,杜**说自己用锤子打了那个后来躺下的人的头部。

8、证人冉**证明:2004年3月27日下午3点多,冉**正在工地内运钢管,听到有人吵架。后看到杜**跟地梁下面的河南人吵,杜**让对方还回用他们的材料,对方男青年说不还怎么样。杜**跳了下去,要打对方男青年,对方男子捡了一根钢模打杜**,杜**也捡了一根钢模打对方,男青年一躲,木头打在冉**身后一个老头头部,老头就倒地上了,头上出血了,帽子也飞了。后高山模、周**拿着锤子也跳下去打老头脚部,张**、邓**拿着锤子跳下去打老头背部,这时河南人来了好多,打乱了。

9、证人周**证明:2004年3月27日15时许,周**在工地干活时听到工头杜**站在地梁上和一个年轻河南人因为工地材料对骂。河南人对杜**说:“你下来,我就打你。”杜**从地梁上跳下去,和河南人用手互相厮打,高山模过去劝架,后周**看见杜**、高山模、姓邓的三人和十几个河南人在打架,打了约20分钟停手了。周**看见地上躺着一河南人(岁数较大的老头),伤在头部,后老头被送医院了。

10、证人李**证明:2004年3月27日下午3点多,李**在朝阳区麦子店“洪翔花园”工地六段地槽里打灰,听见南边七段地槽里有人吵架。李**过去看见杜**在梁上站着,手里拿一根90公分长的钢筋棍,梁下是河南班组康**班长手下的工人。一个年轻人跟杜**吵架,康**的工人手里拿着2米长的钢管,李**过去劝架,把杜**手里的钢筋棍拿下来说别吵了。康**的工人说:“你下来”,杜**说:“你上来,咱们到大门口试一下。”他们越吵越凶,也拉不住,杜**甩开李**,就下到槽里去了。跟着杜**又下去了几个贵州班的人,具体是谁李**不认识,康**手底下的人也下去了几个。当时很乱,人也很多,后来李**看见河南班的一个老头后脑勺流血,没看清谁打了那个老头。

11、同案犯邓**供述:2004年3月27日15时许,邓**正在麦子店工地干活,突然听到有争吵的声音,一看是他们施工组组长杜**(当时穿灰色西服上衣)与另一施工组姓康的工人争吵,杜**说对方组用了他们组的钢板不还,两人就吵起来,越吵越厉害。杜**冲过去与姓康的年轻人拳打脚踢打起来,二人都从地上捡了东西,好像是钢板。这时双方工人都围了过去,他们组的高山模手里拿着一把铁锤跑过去,邓**看打架的人越来越多,就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筋棍冲过去,后发现对方的人比他们多,邓**就跳上钢筋搭的平台想往回跑,刚跳上去,发现有一名男子斜靠在钢筋架上,而且后脑处有血,邓**以为是过来追他的,就拿手里的钢筋棍打了该男子后脑一下,后扔下钢筋棍跑了。打架的时候杜**、姓熊的男子、对方姓康的年轻人和高山模都动手了,邓**还看见杜**用钢管打老头头上一下、身上一下,其他人就不记得了。打完架邓**发现杜**腿走路好像不太方便,在宿舍杜**跟他们组所有工人说不要承认打架的事,后就没再回来。

12、同案犯高山模供述:2004年3月27日15时许,高山模他们在工地上干活,**南队的工人用了他们**州队运来的钢模板。班长杜**就和**南队的说不要用他们的钢模板,但对方不听,对方的十多名工人全部在场,有几个和杜**吵起来了,一个年轻人说:“你是个班长有什么了不起,有本事你下来。”说话的年轻人站在地梁的底下,杜**站在上面。杜**听了后非常生气说下去就下去,一边说一边就跳到地梁的底下,与那年轻人扭打在一起,之后双方都有人参与打架了。五六个河南人围住杜**揪扯起来,一会杜**喊他的腿被打伤了,他们贵州班的好几个也跳下去,高山模拿钢筋棍打对方一人后背一下,邓**打了对方老头头部。

辨认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高**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杜**。

1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麦子店鸿翔花园建筑工地地基内,地基在地下,距地面九米。现场呈六边形,内被模板隔成“田”字形(见图)。模板的结构系两边外侧模板,内为钢筋垄骨。其中标号为1的“田”字隔断中的地面上留有片状血迹,在1号与2号“田”字隔断之间的钢筋垄骨上留有一黄色带血的安全帽,旁边的模板上留有块状及滴落状血迹。现场周围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在麦子店派出所中,对已经被民警提取的带血的钢筋棍进行拍照,并提取了钢筋棍上的血迹。公安机关对现场嫌疑人可能触摸的部位进行了指纹显现,未提取可疑指纹痕迹。

14、公安机关出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钢筋棍一根。

1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尸表检验所见,赵**所受损伤分布于头部,表现为条形、不规则形、“H”形及星芒状多形态头皮挫裂创,创缘不整齐,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其中有些创缘具有较宽挫伤带。依据其损伤特点,上述损伤符合钝性物体打击所形成。解剖见双侧颞顶硬膜外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双侧颞极及左侧额叶底面脑组织挫伤,脑疝形成;故此认定赵**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结论:赵**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16、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极强力支持送检钢筋棍上血迹为赵**所留。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04年3月27日23时,李**使用137XXXX7299的手机报警称,当日15时30分许,在其单位所承包的鸿翔花园工程工地上,员工赵**因争用建筑材料问题发生冲突,后被人持钝器将其头部打成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赵**于2004年3月28日17时许死亡。

1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局安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4年3月27日案件发生后,经工作认定杜**参与此案,经到该人单位查找,杜**于2004年3月27日案发后离去,一直未归,不知去向。由于其一直未到案,民警将其上网追逃。2014年9月23日15时许,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局安场派出所接到情报线索,网上在逃人员杜**已潜逃回家,民警立即赶到其户籍地,将杜**在其家中抓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同年9月29日从正安看守所将杜**押解到京。

19、北京**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杜**伙同邓**、高山模故意伤害致赵**(又名赵**,男,殁年52岁)死亡案已经北京**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民法院裁定确认,邓**、高山模均已被判处刑罚;邓**、高山模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赵**、赵**各项经济损失87600和58400元,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杜**及赵**的身份情况。

21、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赵**因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于2004年3月28日死亡。

22、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四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该案卷中的所有复印材料均复印于高山模、邓**的档案卷宗。

23、杜**的供述:200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北京**麦子店鸿翔花园建筑工地内,杜**当时带着工人在工地里干活,这时另外一个班组的人过来要用他调过来的建筑模板,杜**过去阻拦不让用,对方过来一名年轻男子说就要用这里的建筑模板,杜**还是不让用,后他俩就对骂了起来。年轻人说要打杜**,然后就拿起一根钢管,过来就打了他左肩一下,杜**用胳膊搂住对方的脖子,两人就打在一起。他们的人和对方的人也都打在一起了,当时双方一共大约十几个人,后杜**和那名年轻人不知被谁一块推倒在地了。他俩再起来的时候打架的双方就被建筑公司的人都劝开了,全都停手不打了。杜**看见对方有一名男子倒在地上没有起来,身上和地上都有血迹。后来公司打了“110”和“120”,警车和救护车还没有到,杜**就被叫到公司办公室。当时公司跟他谈让他出受伤人的治疗费用,他说没有钱,一直谈了大约2个小时,到天黑才回到住处。当晚公司的人又来宿舍找杜**,跟他说那个受伤的人伤的比较严重,还是让他出医药费,杜**还是说没钱,公司的人就走了。后来同工地的老乡回来也说那个受伤的人伤的很严重,杜**当时很害怕,当晚就躲到世纪城老乡的住处,第二天早上坐火车回老家了,之后这么多年一直在原籍打工。

辨认笔录及录像证明:因为环境变化太大,杜**已无法辨认出当时的案发地点。

上述证据,经北京**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杜**所提其没有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不是主犯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证据证明杜**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一节,经查,本案系杜**因争用建筑材料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引发,杜**伙同邓**、高山模持械共同对上前劝阻的被害人赵**进行殴打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有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及公安机关的尸检鉴定书等在案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杜**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鉴于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杜**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杜**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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