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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余世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与被告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郭**和被告余**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被告余**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26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15日前归还借款,但届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0000元及迟延归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余**辩称,双方借款金额原本为40万元,分两次借到。后退还10万元和5万元,目前实际欠款25万元。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被告余**因欠原告马**借款,向原告马**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马**现金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于2014年7月15号前还清”。借款到期之后,被告余**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马**多次向被告余**讨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余**向原告马**借款2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要求被告余**偿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从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起诉的次日起算。被告余**在诉讼中辩称实际欠款为2500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告马**又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余**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余**偿还给原告马**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00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7120元由被告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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