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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拥有平房四间,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廊北路西南尖塔村南口计委宿舍西数第八户,房产证号为:廊北字尖第300269号。1999年,起诉人将此房屋借给廊坊的侄女张**居住,并委托张**和张**代管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不知何*,起诉人的妹妹张**于2000年7月15日将此房屋出卖给杨**。2013年,起诉人得知此事,找张**索要房屋无果,为主张权利诉至法院,请求:1.法院依法判决张**2000年7月15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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