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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团有限公司与天伦**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席**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刘**参加了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1日、2015年1月9日的庭审,天**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参加了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1日的庭审,2015年1月9日的庭审,经传票传唤,丁*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神**司起诉称:自2010年以来,神**司与天**司开始有业务往来,天**司委托神**司安排其会员在国内外旅游,由天**司支付旅游团费。2011年以来,天**司经常拖欠旅游团费。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神**司累计为天**司发团24个,累计团费总额达600万元。现神**司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天**司出具《团款确认书》认可尚欠旅游团费699088元未付,故神**司诉至法院,要求天**司支付旅游团费69908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天**司答辩称:天**司与神舟公司每次合作都要签署完整正规的合同,且要遵守天**司正规的合同签署流程和财务制度,因此神舟公司要求的所有款项均要提供完整的合同证据。本案涉及的法国意大利0908团中一名游客在巴黎发生车祸,该游客向天**司索赔,神舟公司作为实际带团出游的单位应当被追加为该案第三人,虽然该案现在因为游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撤诉,尚未重新起诉,但是该案并未实际处理完毕,故需等待该案结果后,才能与神舟公司进行结算。天**司因内部出现问题,授权专人管理公章并对外签署协议,并未向神舟公司出具过《团款确认书》。天**司曾任副总经理的杜**,因挪用公司资金被刑事立案,在该案中发现杜**伪造类似欠款说明的文件,公章也是伪造的。综上,不同意神舟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天**司出具《团款确认书》,内容为:天**司截止本确认书出具之日欠神舟公司金台路门市部会员团费明细如下:一、2011年12月1日前,拖欠如下会员团费:俄罗斯北欧0726团、俄罗斯北欧0811团、法国意大利0908团、南非毛里求斯0923团,上述会员团费共计38万元;二、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拖欠如下会员团费:南非、毛里求斯0314团93328元,新西兰南北0415团13520元,新加坡、沙巴0426团22300元,南非毛里求斯1022团天伦中途取消造成损失41000元,云南1228团66550元,云×××22团63090元,云×××15团天伦未出团造成损失17500元;三、天**司总计拖欠神舟公司金台路门市部会员团费及赔偿损失共计699088元,天**司应于2013年5月8日前支付。该《团款确认书》落款处加盖了天**司的公章。

天**司对上述《团款确认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本案中曾申请要求对该《团款确认书》中天**司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后以天**司的经济状况无法进行验证程序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

庭审中,神舟公司为佐证《团款确认书》中内容的真实性,提交了2011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编号为w2406723的《专用条款》、编号为w2406730的《专用条款》、神舟公司工作人员袁**与天**司员工丁*之间的短信记录、天**司网站截屏、0314南非、毛里求斯名单、新西兰南北0415团名单、联利假期团队意见书、1022南非、毛里求斯团名单、1228云南丽江团会员名单及财务收支统计表、北京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出具的2份证明以及国**司综合十一部部门经理梁*的证人证言。天**司对《付款协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有改动的痕迹;对编号为w2406723、w2406730的《专用条款》真实性认可,认可基于该两份合同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对短信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神舟公司提供的短信记录不完整;对天**司网站截屏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天**司并非独家委托神舟公司带团;对团名单、团队意见书、财务收支统计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证据中涉及的旅游团并非神舟公司出的团;对两份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如果天**司委托神舟公司接待的旅游团临时取消,可能发生的损失会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上提前进行约定;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与神舟公司有利害关系。

天**司提交(2013)东民初字第1459号案件传票、管辖协议、编号为w2392883的《专用条款》,主张天**司委托神舟公司接待的法国意大利0908团的团员唐**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车祸,将天**司诉至法院,该纠纷尚未解决,故该合同项下的款项无法与神舟公司结算。神舟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表示该团只是天**司委托神舟公司接待的众多团中的一个,不能仅以该团有纠纷就不支付其他团的团费。

天**司为证明该公司所有合同均要签署正规合同且均要使用合同专用章,对此神舟公司是明知的,且神舟公司因出团给天**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交天**司合同签署工作流程、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2516294的《专用条款》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双方签订的编号为w2406723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合同附件、滞留担保协议书、《专用条款》、《关于‘俄罗斯北欧0726团’的赔偿协议》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关于“俄罗斯北欧四国游”活动的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关于‘俄罗斯北欧四国游’活动的补偿协议》、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2406730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天**司与北京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2401320的《专用条款》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神舟公司对合同签署工作流程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流程是天**司的内部文件,天**司并未按该流程执行,导致与神舟公司合作过程中,许多合同天**司拿回去盖章后就没有返还;对天**司提交的与神舟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天**司与新**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同时其中所附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加盖的是天**司的公章而并非合同专用章,说明天**司签订合同时章是可以混用的。

天**司向法院提交2013年2月2日授权书,证明自2013年2月2日起天**司公章由丁*保管,没有使用过公章向神舟公司出具《团款确认书》。神舟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授权书是天**司内部的授权行为,不能因丁*个人表示没有盖过章就否认《团款确认书》的真实性。

天**司为证明神舟公司提交的《团款确认书》是在原天**司副董事长杜**交给该公司曾经的法律顾问马*的加盖空白纸的公章上写成的,提交(2014)朝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及天**司员工李**、谢**出具的证明。神舟公司对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表示不认识马*,该判决内容与本案无关,既然天**司用章流程严格,就不可能出现所谓的马*持有盖公章的空白纸;对两份证明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出具证明的均为天**司员工,有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应当出庭质证。

上述事实,有神舟公司提交的《团款确认书》、《付款协议书》、合同编号为w2406723的《专用条款》、合同编号为w2406730的《专用条款》、神舟公司工作人员袁**与天**司员工丁*之间的短信记录、天**司网站截屏、0314南非、毛里求斯名单、新西兰南北0415团名单、联利假期团队意见书、1022南非、毛里求斯团名单、1228云南丽江团会员名单及财务收支统计表、国**司出具的2份证明、梁*的证人证言,天**司提交的(2013)东民初字第1459号案件传票、管辖协议、合同编号为w2392883的《专用条款》、天**司合同签署工作流程、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2516294的《专用条款》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双方签订的编号为w2406723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合同附件、滞留担保协议书、《专用条款》、《关于‘俄罗斯北欧0726团’的赔偿协议》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关于“俄罗斯北欧四国游”活动的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关于‘俄罗斯北欧四国游’活动的补偿协议》、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2406730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天**司与新**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2401320的《专用条款》及对应的合同签订审批单、授权书、(2014)朝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李**、谢**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3月6日的《团款确认书》系天**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天**司承诺应于2013年5月8日前支付神舟公司699088元,故神舟公司要求天**司支付69908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天**司表示对该《团款确认书》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文件系伪造,故对于天**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天**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神**团有限公司六十九万九千零八十八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天**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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