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刘*、李**、毛**、太平财**北京分公司、田**、北京市**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司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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