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媒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北**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73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媒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塑**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78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塑**有限公司。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嘉**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塑**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7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