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扬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扬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钱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钱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