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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北京首**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扬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扬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钱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钱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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