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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被告赵*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我与被告多年前系同事,2014年初,双方开始交往并谈婚论嫁,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赵**。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莫名其妙发脾气,打砸家里电视机,甚至深更半夜将我赶出家门,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儿子赵**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家庭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是争吵过,但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赵**。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丁*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其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赵**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丁*与被告赵*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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