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厦门A**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4,637.2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A**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4,637.25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厦门A**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账号为3567的银行存款6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