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A**限公司诉被告长治供电勘测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A**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争期间,双方就诉争事实自行协商解决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A**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046元,减半收取4523元,由原告合肥A**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