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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务所与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事务所与被告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再北京市东城区,故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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