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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世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方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世**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公司主张其为世**公司等会员举办了32次活动,而事实上该32次活动大部分不是针对世**公司举办,仅有其中三次通知过世**公司参加,其余活动均未通知世**公司。**公司仅不分行业、不分区域群发了工程信息短信,组织了三次活动,并未提供其他服务。**公司未就其他活动通知世**公司,世**公司对华**司主张的其他活动均不知情,逐一核对“企信通短信平台信息清单”也没有通知世**公司参加其他活动的通知记录。**公司会员存在不同级别,世**公司为最低级别,华**司出具的《参加活动情况说明》均是高级别会员出具。**公司实际履行行为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不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世**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世方晟业公司与华**司签订的《顾问会员单位协议书》内容,二审法院认定华**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不当。世方晟业公司认为华**司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的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世方晟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世方**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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