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称其于1958年进入北**学院(被告前身),为合同工,后随学院到干校,1970年被安排到校办工厂工作,直至1983年退养。被告称原告系北**工具厂退养人员,其单位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曾于2012年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经北京**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无法认定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2014年8月,北京市朝**仲裁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被告并非适格被告,原告再次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