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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多赢投资管理**公司与库车杰**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赢公司)与被告库**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原告多赢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多赢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新疆多**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理费35312元,由新疆多**责任公司负担17656元,余款17656元本院退还新疆多**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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