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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王**、北京我爱我家房地**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既然认定了王**、我爱我家公司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在网签合同中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这一事实,那就应当据此依据张**所提供的证据认定王**、我爱我家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居间服务合同授权擅自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实施避税的违法行为及由于其实施利用合同避税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违法行为则依法必然导致所签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无效。王**、我爱我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恶意串通避税这一事实已由王**、我爱我家公司在一、二审当庭予以承认,并被一、二审法院认定。既然是串通,就应当至少有两方主体,而本案显然是指王**、我爱我家公司恶意串通,二审法院仅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问题提出异议,而对我爱我家公司利用居间服务合同授权擅自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实施避税的违法行为却只字未提。3.王**在一审时提出了反诉,要求张**协助办理过户,王**提出的反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4.对于王**、我爱我家公司侵犯国家税收的行为,原审法院无权纠正。5.网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网签合同的内容是我爱我家公司填写的,把房款97万元改成95万元,可以让王**避税,张**对此不知情,网签合同应该由张**和王**一起填写。综上,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根据相应的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程序亦无违法。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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