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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北京亚**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谭*、罗*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董**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二百三十四元,由北京亚**任公司负担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董**负担二万六千零九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零四十八元,由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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