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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坤**限责任公司、库尔勒**责任公司与巴州库尔勒**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农产品公司)、新疆坤**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品公司)与被告巴州库尔勒**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光仓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部农产品公司、坤**品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部农产品公司、坤**品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勒**责任公司、新疆坤**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8元(原告西部农产品公司、坤**品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4元,由原告西部农产品公司、坤**品公司负担,余款1650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西部农产品公司、坤**品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坤**品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坤**品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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