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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关**、张*、中国人**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二审判决支持张*不需承担致害责任,导致申请人不但身体上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尊严和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折磨,反而还需承担其致害所付出的费用。(二)申请人的家属得知消息后,从浙江兰溪市赶到北京,将申请人接回老家,其一行人一次往返费用就高达5000多元。申请人的亲属多次往返参加诉讼,费用高达6000多元。一、二审法院没有认真了解情况就妄下结论,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0元、住宿费为2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枉法裁判。(三)关于误工费,一、二审判决酌情确定为7000元,没有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申请人自1990年就从事养蜂工作,其受伤前的几年,每年的纯收入可达二十余万元。一、二审法院没有采纳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酌定的误工费与实际情况不符。司法鉴定书确定申请人的误工期为90日至120日,一、二审判决确定误工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四)关于护理费,司法鉴定书确定申请人伤后护理期为60日至90日,申请人的女儿作为护理人员,申请人提交了其女儿的收入证明,一、二审判决没有采纳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酌定护理人员3个月的护理工资为7500元,违反了《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五)关于精神抚慰金,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六)申请人共提交医疗费发票3769.92元,申请人看病的医疗费用是客观存在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一、二审判决认定医疗费为2235.41元,存在错误。(七)关于伤残鉴定费,申请人交纳了鉴定费3150元,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所支付的鉴定费,是侵害方给受害方造成侵害后所必然支出的损失,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这部分损失。一、二审判决只支持申请人鉴定费900元,判决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主张的医疗费,于法有据,应依据有效票据确定赔偿的数额。关于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一、二审法院参考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费、住宿费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妥。依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金**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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