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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潘**、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程序违法。(2012)二中民终字第14497号判决明确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6月1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否定原有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14497号判决的前提下,做出了相反结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本案事实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核查清楚,存在三方面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杨**在医疗期间,被申请人方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解除属于非法。一审、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29日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完全错误。2.本案一审、二审均没有对杨**住院期间护理费事实核查清楚。2011年5月29日至2011年6月3日杨**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该护理需求医院也出具了证明。3.杨**是因工伤住院,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况下,一审、二审仍以杨**不出勤为由,认定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提起再审,保障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基于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双方于2011年5月29日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正确。鉴于杨**因工作中受伤,其所在的单位团结餐厅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现团结餐厅已于2011年8月17日注销,依法判令该餐厅的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依法比照工伤保险待遇对杨**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正确,于法有据。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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