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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河北省**市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白*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河北省沧**市分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白*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河北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上诉人白*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河**政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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