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白*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河北省沧**市分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白*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河北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上诉人白*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河**政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