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