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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孟*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孟*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及其家人隐瞒被告患有乙肝;婚后,在被告治疗中原告才发现被告的真实病情。原告认为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被告隐瞒其患有乙肝的实情,欺骗原告,原被告已无任何感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辩称,原告称不知道被告婚前患有乙肝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彼此互相了解,原告知道被告患有乙肝,被告并未隐瞒其患有乙肝。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其父母借款62730元用于治疗乙肝,因被告无收入,该借款应由原告全部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孟*患有乙肝,并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在济南**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62730元。原告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效力不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而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但对于乙肝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对于婚前医学检查的四大类主要疾病予以明确,其中亦未包括乙肝。本案中,被告孟*所患××,故原告要求宣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偿还被告父母借款6273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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