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422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上海优**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因双方己达成和解并己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告上海优**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