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422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上海优**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因双方己达成和解并己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告上海优**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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