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上海优**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担保人李*自愿以自有的位于涿州市清**流丽苑房产一套做为担保。(建筑面积191.62平方米,房权证号:清凉**字第xxxxxx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上海优**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