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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河南**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河南驻**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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