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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有限公司与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四千四百三十六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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