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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在北京市大兴区×银行门前被民警查获,当场自刘*身上起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10.01克,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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