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与被告中交第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中交第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原告与中交第三**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西藏,合同履行地为西藏,故此案应由西藏自**关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中交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交第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