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与中国**西苑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费**与被告中**西**院(以下简称西**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婉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被告西**院之委托代理人张**、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费**诉称,我于1981年从中国**卫生学院毕业,分配至西**院急诊室工作,担任护师,后来分别在呼吸科、儿科、妇科工作。我一直工作至1993年11月,之后因病休假。1994年2月开始,西**院不让我交假条了。现我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与西**院自1994年2月至今存在人事关系;2、西**院恢复我的工作;3、西**院补发我1994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工资116620元;4、西**院将我的人事档案从青龙桥街道调回西**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西**院认可与费**自1981年7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存在人事关系。1993年12月1日,西**院作出《关于费**同志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其中载明,“……费**……1981年7月由中医研究院卫校护理专业毕业分配工作……该同志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开始,未经单位批准长期不来上班一个月。……经领导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对费**同志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一切关系转户口所在地……”。就该处理决定,西**院称口头通知过费**来领取,但费**不来领取。费**则称其在1993年12月并不知道该处理决定,直至2011年3月才知道该处理决定。另查,1994年9月,西**院将费**的档案转递至海淀区劳动局,后又转至了青龙桥街道。费**于2006年12月28日办理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对此费**称系因为收到档案回执单后,到青龙桥街道查询档案,但被青龙桥街道告诉不填求职证就无法查询档案,故办理了求职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费**自1994年起未再向西**院提供劳动。西**院主张费**自2006年才开始向该单位反映情况。费**则主张其一直在向西**院主张权利,但就2006年之前的情况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费**的档案现存于青龙**处社保所。

《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费**与西**院之间系人事关系,西**院于1993年对费**做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而费**并未向西**院提出过辞职,西**院亦未作出过辞退费**的行为。现费**要求确认与西**院自1994年2月至今存在人事关系,要求西**院恢复工作并补发1994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工资,要求西**院将其人事档案从青龙桥街道调回西**院,均不符合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综上,费**对西**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费**的起诉。

费**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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