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建国路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限公司、被申请人罗进银行存款共计四百二十六万四千七百二十元,如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限公司、被申请人罗进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