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照衡悦**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舒**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日照衡悦**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舒**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鲁*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山东舒**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日照衡悦**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山东**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29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5)鲁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2015年6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舒**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舒**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舒**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5月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山东**民法院作出(2014)鲁*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舒**限公司开发的舒**新天地商业项目中登记在范开学名下的房号为103/303号、日照**限公司(现山东**限公司)名下的房号为203/403号项下的房产。

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日照衡悦海曲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四套房产。

2015年9月23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5)鲁*异字第6号、第7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了山东**限公司(原日照**限公司)、范开学对山东**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鲁*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舒**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

本案执行标的为58623550.4元(包括购房款和工程款

24975006.4元、违约金33217447元、案件受理费3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60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日照衡悦海曲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山东**限公司、范**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中”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日照衡悦海曲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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