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石**程有限公司与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道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作出的(2015)中**京裁字第084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付双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道公司申请称:

2007年11月27日,石油**道公司分别与昊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司)、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廊坊市和平路北段宗地号为01-02-03-0436上的全部房屋,总价为1.78亿元。

2007年12月4日,石油**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1亿元,昊**司交付了大部分房屋,但未交付后院的6层办公楼。之后,开始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昊**司原因(房屋曾被法院查封,昊**司不认可中介机构对房地产的估价,昊**司欠缴土地出让金等),昊**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08年12月18日,为促进昊**司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石油**道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国**管道局与昊**司签订《工程合作合同》,约定合同款为2200万元,实际为增加的房屋买卖合同款,以昊**司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过户作为付款条件,并且实际上已陆续向昊**司支付1500万元。石油**道公司又先后曾于2010年6月和2013年7月两次支付昊**司4000万元房款。但是,昊**司依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3年12月23日,石油**道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贸仲委申请仲裁。2015年8月11日,贸仲委作出裁决:昊**司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腾退6层办公楼;石油**道公司支付欠付房款3800万元,补偿昊**司6000万元;双方分担仲裁费。石油**道公司认为裁决书对裁决结果的论述不充分、不合理,缺乏法律依据,于2015年10月29日去函贸仲委,请求贸仲委将《工程合作合同》有关事宜一并解决并在裁决结果中体现,给出补偿6000万元的具体构成与明细、法律依据、补偿的合理性。2015年11月16日,贸仲委回函称,仲裁裁决书已于作出之日生效,《工程合作合同》并未在本案仲裁程序中提交,且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并非本案申请人,补偿款6000万元涉及的相关问题已在裁决书中详述认定,因此,裁决书不存在遗漏事项,不存在需要作出补充裁决的情形。

石油**道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很多问题,裁决结果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缺乏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一、仲裁庭不认可《工程合作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机的统一体是错误的。《工程合作合同》约定的款项实为对昊**司的补偿,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可分割的。贸仲委认为裁决书不存在遗漏事项,拒绝作出补偿裁决是错误的。

二、仲裁庭支持的昊**司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理由并不成立。昊**司声称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首先,昊**司于2002年申请缓缴土地出让金的理由为资金周转困难,但是石油**道公司陆续支付昊**司房款1.4亿元及《工程合作合同》约定的实为补偿款的1500万元,昊**司完全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其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受让人的义务,昊**司应当主动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昊**司一直没有向石油**道公司透漏任何其声称的不能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理由,也没有出示过任何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石油**道公司没有过错,仲裁庭裁决石油**道公司给予昊**司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石油**道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2、昊**司有违约行为且没有免责事由。3、仲裁庭适用公平原则裁决石油**道公司给予昊**司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对于仲裁本请求来说,石油**道公司完全胜诉,而由其负担部分仲裁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反请求来说,石**气公司认为补偿昊**司6000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石油**道公司也不应负担应由昊**司负担的仲裁费用。

综上所述,仲裁庭拒绝在裁决书中体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机统一的《工程合作合同》的有关事项,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即认可昊**司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没有说明补偿6000万元的具体组成,错误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因此,石油**道公司有理由认为,仲裁庭裁决石油**道公司补偿昊**司6000万元、承担886594.5元仲裁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枉法裁决,给石油**道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石油**道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贸仲委作出的(2015)中**京裁字第0847号裁决。

被告辩称

昊**司和王**共同答辩称:

石油**道公司因与昊**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仲裁,请求贸仲委裁决昊**司为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腾退部分未交付的办公楼房;昊**司提出反请求,请求贸仲委裁决石油**道公司支付拖欠的购房款3800万元,补偿各项经济损失1.5亿元。贸仲委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裁决,裁决认定双方均没有违约行为,昊**司为石油**道公司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石油**道公司向昊**司支付3800万元价款,补偿昊**司6000万元。2015年10月29日,石油**道公司向贸仲委会发函,申请贸仲委将石油**道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与昊**司签订的《工程合作合同》有关事宜一并解决,要求贸仲委对裁决补偿昊**司6000万元款项的具体构成与明细、法律依据、补偿的合理性给出解释。贸仲委于2015年11月16日函复,释*《工程合作合同》并未在本案仲裁程序中提交,且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并非石油**道公司,补偿款涉及的问题已在裁决书中详述认定。因此,裁决书不存在遗漏事项,不存在需要作出补充裁决的情形。昊**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而后,石油**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查明

昊**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石油**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本案从石油**定公司提出仲裁申请到仲裁裁决送达,仲裁程序历时一年多,石油**道公司始终没有提出将《工程合作合同》有关事项与本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并解决,亦未提交该合同相关事项的证据。正如贸仲委给石油**道公司的函复所示,石油**道公司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无*提出该项请求,而且该《工程合作合同》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签订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正常履行。石油**道公司以《工程合作合同》的有关事宜应当在本案仲裁裁决中一并解决为由,认为仲裁裁决有遗漏事项,要求贸仲委补充裁决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本案认定事实和裁决的理据,在裁决书中已经逐项进行了论述。仲裁裁决既不存在遗漏的程序瑕疵,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第二,本案是由石油**道公司依据与昊**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符合立案受理的法定条件,裁决的事项属于合同立约事项,该等事项亦属于贸仲委仲裁的权限之内,仲裁庭的组成是由石油**道公司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和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并经昊**司同意的,举证、交换、质证规范有序,仲裁程序亦无瑕疵,更无仲裁员枉法裁决之行为,不存在当事人据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第三,石油**道公司申请撤销的诸项“事实和理由”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均作了充分的表达意见,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石油**道公司的撤销理由既不真实,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审查的范围,昊**司没有必要再一一驳斥。

综上,昊**司认为,石油**道公司的撤销申请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昊**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法律手续,石油**道公司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是为了拖延履行继续给付价款的法定义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石油**道公司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审理国内仲裁案件所作裁决的案件,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二、关于对石油**道公司申请理由的审查

1、关于石油**道公司所提“仲裁庭枉法裁决”的问题。

所谓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案件时,仲裁员为了私利或某种企图,玩忽职守,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

首先,石油**道公司没有提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事实及证据;其次,仲裁庭有权对涉案合同的性质、效力、履行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事项作出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实体裁决,包括确定仲裁费的承担比例。因此,涉案仲裁庭的裁决不构成枉法裁决。石油**道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2、关于石油**道公司所提“仲裁庭拒绝在裁决书中体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机统一的《工程合作合同》的有关事项,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即认可昊**司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没有说明补偿6000万元的具体组成,错误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问题。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石油**道公司所提的该项申请理由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对其该项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石油**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石**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2015)中**京裁字第0847号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石**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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