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公司与被告青岛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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