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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乔**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乔**、北京英豪**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因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200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乔**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张**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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