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等与北**医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贾**与北**医院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医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异议人北**医院述称,贾**与北**医院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民法院及北京**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13年5月20日审理终结,北**医院于同日收到二审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申请执行人贾**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北**医院就此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贾**述称,贾**是在2013年6月17日收到的北京**人民法院以司法快递的形式邮寄的二审判决书。因此,贾**在2015年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超出申请期限,不同意北**医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本院对贾**与北**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北**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贾**返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收取的培训费五十元;二、北**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贾**支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二百九十七元;三、北**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九百三十五元;四、北**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贾**支付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千一百七十元。贾**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5日,贾**持上述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贾**于2013年6月17日签收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寄出的法院专递,邮件内容为(2013)一中民终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中,二审判决书送达贾**的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贾**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未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此,北**医院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医院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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