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5元,由原告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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