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与李**、石**督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受理执行的海**与李**、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北京**证处(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5510号公证书及(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104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4)昌执字第1330号],申请人海**认为北京**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在审查此案过程中,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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