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燕**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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