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康*予诉被告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予诉被告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予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林*之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于2007年8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在白云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和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坐落于白云区云峰路由贵阳市白**发有限公司开发在建的金泰大厦六、七、八、九层商品房(约4848.82平方米)和金泰大厦M·N轴线一层门面一间约126平方米归一个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自愿协商。产权办理时间违约责任,参照白云联社合同条款执行。4、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由于原告至今未取得产权证书,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原、被告2007年8月23日《离婚协议书》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组织进行调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予与被告林*于2007年8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儿子林**由男方林*抚养;女儿林**由男方林*抚养;女方康*予不承担抚养费。三、财产分割:坐落在白云区云峰路的由贵阳市白**发有限公司开发在建的金泰大厦六、七、八、九层商品房(约4848.82平方米)、金泰大厦M·N轴线一层门面壹间约126平方米归女方康*予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自愿协商。产权时间违约责任,参照白云联社合同条款执行。四、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林*承担。”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关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康*予与被告林*2007年8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协议分割的财产至今未办理产权手续,双方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分割的房屋系以林*为法定代表人的贵阳市白**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康*予、林*或者贵阳市白**发有限公司对双方离婚时协议分割的房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对原告诉请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曦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