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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修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修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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