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修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修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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