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东**合肥办事处诉淮北**限公司、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北**限公司、武**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中国东**合肥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安徽省**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