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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丁**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4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茂亮到庭参加诉讼,省政府的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其委托代理人刘**、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被告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收到并作出受理通知后,时至原告起诉之日,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丁**系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村民。2014年5月8日,原告丁**不服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08)294号《关于日照市东港区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行政行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批复。2014年5月14日,省政府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受理,2014年7月8日,省政府作出延期通知书,决定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4年8月12日前作出,2014年8月8日,省政府作出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行政复议审理。

另查明,2014年8月5日,日照市东**村民委员会以日照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丁**为第三人,向日照**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日照市人民政府为丁**颁发的日山集用(2006)第013号土地使用权证。日照**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时,该案件尚未审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中,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丁**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后因丁**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日照市人民政府为丁**颁发的日山集用(2006)第013号土地使用权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被告省政府认为复议案件的审理需要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遂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送达给原告,并无不当。被告省政府虽未作出复议决定,但存在法定事由,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丁**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法定的中止行政复议的理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就鲁**(2008)294号《关于日照市东港区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作出复议决定,被上诉人收到并作出受理通知后,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而日照**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事实,并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理由。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省政府庭前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省政府在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之后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日照市人民政府为丁**颁发的日山集用(2006)第013号土地使用权证,因复议案件需要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省政府依法中止审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驳回上诉。

当事人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详见原审行政判决书)。经庭审质证,合议庭同意原审判决查明的程序性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否成立。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复议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一般对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但人民法院应审查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对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上诉人针对鲁**(2008)294号《关于日照市东港区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申请行政复议,而在行政复议期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日照市东**村民委员会起诉日照市人民政府为丁**颁发日山集用(2006)第013号土地使用权证一案,该案尚未审结,被上诉人省政府认为上诉人所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请求确认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事实,不能成为省政府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理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涉嫌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要求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而本案审查的是被上诉人省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并无证据支持,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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