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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宋**、吴**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吴**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于2015年6月17日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代收其妻子上诉人宋**的起诉状副本并签字,本案的起诉书副本送达日期6月17日,7月20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过答辩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于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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