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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北京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瑞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苑晓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因被告服务不当,餐厅地面有油迹,导致原告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髌韧带损伤,左膝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囊破裂,双侧胸腔积液。原告为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后原告诉至贵院,贵院于2014年4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14年9月11日至17日,原告在北京市**抢救中心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又支出医药费等费用,同时造成误工等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278.32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500元。以上共计34178.3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赔偿医疗费,其它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在第一次起诉时已经赔偿至评残前一天,护理费和营养费没有医嘱证明,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餐饮、游泳、洗浴等项目。2013年7月17日,原告至被告处消费,在被告的餐厅就餐时,因地上有油迹,原告摔倒后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市**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3月6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于**左膝损伤遗留膝关节部分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曾经起诉被告赔偿损失,我院于2014年4月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01863号判决书,该判决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151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依据其就医次数和每次的交通费用予以酌定)、误工费15467元(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天为232天,月工资酌定为2000元)、护理费酌定5400元(按每日90元的标准计算60天)、残疾赔偿金80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以上共计160824.72元,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0824.72元。

2014年9月11日至17日,原告在北京市**抢救中心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左髌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取内固定物,医嘱建议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定期行切口换药(每三天一次),术后两周视情况行切口拆线;全休一月。每月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014年12月4日,医嘱休假一月。

经核实,原告二次手术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2278元、误工费7540元(误工时间计算三个月零23天,月工资酌定为2000元)、护理费2700元(按每日90元的标准计算30天)、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以上共计23418元。

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作为餐饮场所的提供者,其餐厅地面出现油迹,致使原告摔倒致伤,故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故对原告于瑞*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为准,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瑞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二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于瑞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七元,由原告于瑞功负担一百二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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