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京0113财保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闫**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名下的车号为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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