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京0113财保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闫**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名下的车号为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李*与北京市**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团有限公司与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鲍**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绿创**器有限公司与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于冬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安普国**)有限公司与张**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安普国**)有限公司与边**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安普国**)有限公司与梁**、宣水平、陈**、边叶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