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日**限公司与北京诺**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日**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诺**有限公司之间因签订的三份《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日**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诺**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148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日**限公司以(原北京日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508、509号的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日**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北京日**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申请人北京日**限公司以(原北京日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508、5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市海其字第3150003号)的房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万五千一百四十八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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