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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庆与中铁建大**程有限公司、谭**、王**、厦门中**限公司、厦门中**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大庆与被告中铁建大桥**程有限公司、谭**、王**、厦门中**限公司、厦门中**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大连**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0054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大庆于2015年11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895元,退回原告18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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