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国家**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国家**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卜**,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金*、王*,被上诉人国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徐**、桂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系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课题负责人为吴**,课题依托单位是武**学,课题密级为公开。课题起止年限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课题成果包括:1、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比例线法海洋划界技术,第一完成人胡*;2、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第一完成人吴**;3、论文:《自然图形间的中间线和比例线方法分析》,第一完成人胡*;4、论文:《Principlesof‘midline’methodand‘scaleline’methodemployedinoceandelimitation》,第一完成人胡*;5、论文:《海洋划界中空间信息的度量空间问题》,第一完成人吴**;6、论文:《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第一完成人吴**;7、论文:《曲边多边形中轴提取的新方法》,第一完成人潘*;8、博士论文:《自然图形的度量格网研究》,第一完成人夏**;9、中、日海岸实验数据库,第一完成人吴**;10、中英文专题网站:地球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第一完成人吴**。2012年11月2日,课题成果通过验收,取得由科学技术部出具的863计划课题验收结论书,载明课题组申请软件著作权5项、发表论文9篇。吴**提交了课题组其他成员胡*、夏**、胡*、潘*等人出具的证明,表示《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系由吴**独立撰写完成,吴**为该部分作品的唯一作者。该章节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国内外划界技术概述、弧线包络法(交圆法)——加拿大GARISLOTS软件(基本原理、技术分析)、两点法/三点法——美国DeIMar软件(基本原理、技术分析)、水崖线法——美国WL&MT软件(基本原理、技术分析)、矢量方式划界技术的局限剖析、本章小结等,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章节总字数为6625字。

2009年12月,国家**中心与武**学就“海域划界系统开发”课题签订合同书,由国家**中心对课题实施进行组织协调、检查及验收并负责提供课题经费,由武**学负责课题任务的具体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提交课题成果。2013年2月,国家**中心的下属单位天津环**限公司与武**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武**学就“海域划界信息系统完善与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上述期间,双方就合同项目进行多次沟通、交流。2011年3月29日,武**学就“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成果向科学技术部申请验收时,在验收信息表中载明“由于合作项目促进,课题在数据制作、研究内容和软件功能三个方面比合同规定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深化和扩展。但也由于该合作项目涉及国家海洋划界专项,又鉴于海洋划界工作的保密性和中日东海划界的政治敏感性,发表内容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因此论文发表时间推迟”。目前,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在内的“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资料存于武**学档案馆。

张**系国家**中心的工程师,其在2014年2月的《地理空间信息》发表《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一文,该文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海洋划界的法律依据、海洋划界的特点、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手工图纸划界技术、计算机辅助划界技术、计算机地球椭球面划界技术、地图代数法海洋划界技术)、结语等,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篇文章总字数为2293字,争议抄袭的部分共计730字,占吴**文章字数的11%,占张**文章字数的31.8%。

一审法院认为

张**认为其文章大部分表达与吴**文章不相同或相似,并提供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以证明吴**指称其抄袭的部分来源于第三方文献,且部分已注明出处。

以下为双方争议的八个部分相关文章内容:

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4、55页:“70-80年代,更多学者开展地球椭球面上的划界技术研究并开始采用计算机技术。这方面的杰出代表是加拿大学者Carrera.G,他在1987年提出了‘二点法’和‘三点法’……”、“80年之后的划界技术研究,主要针对Carrera的“两点法/三点法”和Boggs的弧线包络法进行改进……”。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从20世纪70、80年代以来,更多国内外学者开始采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这一时期划界技术是在地图投影面进行。1987年,加拿大学者CarreraG最早提出了‘两点法’和‘三点法’。自此之后,国内外关于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主要针对CarreraG的‘两点法/三点法’和弧线包络法进行改进”。

所涉第三方文献:①《国际海洋划界技术发展与探讨》(魏**、林*、何**、沈**,2003年《海洋地质动态》):“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定位系统(GPS)的广泛应用以及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当代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高精度海域管理工作得以实现,这就要求海域划界工作向更高精度发展。计算机是在椭球面上的距离和区域面积计算时提高划界精度的关键技术……”。②《自然图形间的中间线和比例线方法》(胡*、杨**、胡*,2009年《海洋测绘》):“1987年加拿大学者Garrera首次真正在地球参考椭球面上对海岸国家实施等距离划界研究,提出了两点法和三点法,它被很多研究所引用,或作为基础”。

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5页:“二点法/三点法的一个问题是划界计算只利用选定的有限个数的基点数据,且在判断大地线交叉线段时需要大量的人机交互。对此,美国Christensen提出了一种由手工描绘海域水线演变而成的新方法——水崖线法,并在WL&MT(WaterliningandMedial-AxisTransformation)软件中实现工具化”、“美国‘MRJ解决方案公司’自1987年起,依托E**公司著名GIS软件Arc/INFO系统,利用等距离方位投影下的缓冲区概念,开发了生成大地线的各种单边海洋界线以及中间线/等距离线等软件”。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两点法/三点法’存在的问题是划界计算只利用选定的有限个数的基点数据,且在判断大地线交叉线段时需大量的人机交互……对此,美国Christensen提出了一种由手工描绘海域水线演变而成的新方法——水崖线法(见图2),并在WL&MT软件中实现工具化。此外,自1987年起,美国MRJ依托Arc/Info系统,利用等距离方位投影下的缓冲区概念,开发了生成大地线的各种单边海洋界线以及中间线/等距离线软件”。

所涉第三方文献:①《全自动海洋界限绘图器》(阿**H.J.克**):“PTP方法是生成海洋边界的一种替代方法。它们本质上是大地线计算技术,其核心功能是椭球面上大地线交点计算……PPT运行首先要人工选择海岸线或领海基线上有限个数的基点数据……需要合格操作员人工判断哪些大地线交叉线段可以安全放弃”。②《高精度距离等比例线法海洋划界模型研究》(彭**、董*、陈*、郑**、陈**,2009年《海洋测绘》):“美国学者AlbertHJChristensen正是利用这一原理建立了基于水线生成技术的中间线/等距离自动求解方法的”。③《现代海洋测绘(下册)》(赵**主编,2008年1月第1版、2012年5月第2次印刷):“……等专家组成的美国M**解决公司(原来的MRJ公司)自1987年以来,一直利用ESRI(EnvironmentalSystemsResearchInstitude)的著名GIS软件Arc/INFO系统及其内部语言……的缓冲区(Buffer)分析功能生成各种单边海域界限的软件,以及生成线/等距离线的软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5、56页:“与国际情况类似,我国早期的海上划界作业也是以手工方式在平面(地图或海图)上实施,工作量大、精度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研究计算机环境下的海上划界技术。代表性成果有:文献(赖**、费**1988)最早介绍了一种由作者在美国研制的、基于‘弹性圆’的等距线计算机生成方法及实现程序”。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与国外情况类似,我国早期的海洋划界作业也是以手工方式在图纸上实施的。计算机辅助下的海洋划界技术研究开始在国内起步。我国学者赖**、费**最早介绍了一种基于‘弹性圆’的等距线计算机生成方法及实现程序”。

所涉第三方文献:①《椭球面上实施海域精确划界的几个关键问题》(彭**、许*、沈**,2001年《测绘学院学报》):“早期的海上划界工作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几乎均是通过手工方法在平面(地图或海图)上实施的,工作量大、精度低”。②《由计算机产生的等距离区域分界线》(赖**、费**,1988年《武汉**大学学报》):“本文介绍一种最近由作者在美国研制的,由计算机产生等距离区域分界线的程序及其数据结构……”。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4页:“国**院在1951年英挪渔业案(Anglo-NorwegianFisheriesCase)的判决中,就已描述一种椭球面上的划界技术——平行线追踪法(tracesparalleles),即先用大地线连接基点得到直线基线,再推求与该直线基线平行的大地线。1999年,Murphy等提出对该方法的改进:通过加密内插将显著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是,该方法仍无法回避的一个理论缺陷是,在几何学上,椭球体上是不可能定义一条与大地平行的大地线”。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早在1951年国际法院关于英挪渔业案的判决中,就已描述了一种地球椭球面上的划界技术——平行线追踪法,即先用大地线连接基点得到直线基线,再推求与该直线基线平行的大地线。Murphy等对该方法进行了完善,通过插值方法减小计算误差以满足要求。但该方法依旧没有解决在几何学中椭球面无法定义一条与大地线平行的大地线的问题”。

所涉第三方文献:《以大地线定义的直线基线生成海域界线》(布**、菲**、大卫米**、比**):“国**院在1951年英国-挪威渔业案件(Anglo-NorwegianFisheriesCase)的判决中,最早描述了一种平行线追踪法……”、“一般方法是用大地线将领海基线上各点相连得到直线基线,再推求与该直线基线平行并距离为海域宽度(w)的大地线”、“由用户加密内插定义各线段长度,以使得显著误差可以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见图3)”、“目前最严重的问题是,从几何学角度上看,在参考椭球体表面不可能定义一条与给定的大地线平行的大地线”。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5页:“1997年,美国Ball提出将投影平面上的基点圆弧交点和基点切线计算扩展到椭球面上进行,并用于美国**管理局提交的外大陆架报告。加拿大CARISLOTS(LawoftheSea)划界软件以实现地球参考椭球体上的弧线包络法计算为核心功能,被称为‘具备精确的大地线缓冲区生成能力’,‘能够处理海上划界中复杂的大地线计算’”。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1997年,美国Ball提出将投影平面上的基点圆弧交点和基点切线计算扩展到椭球面上进行,并用于美国**管理局提交的外大陆架报告。加拿大CARISLOTS划界软件以实现地球参考椭球体上的弧线包络法计算为核心功能,被称为‘具备精确的大地线缓冲区生成能力’,能够处理海上划界中复杂的大地线计算”。

所涉第三方文献:①《确定海上界线位置的三维海岸线投影计算技术》(小**E.波*等):“美国**管理局(MMS)为了外大陆架(OCS)上矿物管理目的,需要美国海上界线的精确位置”、“海上界线是以半径为nmc海里的所有基点圆弧线段和向海的所有基线切线段与地球椭球体表面交点所构成的线段的包络线”。②《海洋划界中的地理分析》(马**):“据笔者所知,LOTS在众多商业软件工具中独具特色,它以地球参考椭球上弧线包络法为基础,具备大地线缓冲区生成能力”。③《地理信息系统在海洋法中的使用》:“能够用于海洋划界的系统必须能够使用相应严密复杂的大地线计算技术以生成解决方案……”。

6、《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5页:“对此,2001年,澳大利亚Leahy等提出一种推求正常基线下单边海洋基线的新方法。该方法的特点是沿基线滚动的‘滚动球’取得基线的‘平行线’,并在著名的MarZone软件中实现”。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对此,2001年,澳大利亚Leahy等提出一种推求正常基线下单边海洋基线的新方法。该方法的特点是沿基线‘滚动球’取得基线的‘平行线’,并在MarZone软件中实现”。

所涉第三方文献:《现代海洋测绘(下册)》(赵**主编,2008年1月第1版、2012年5月第2次印刷):“由澳大利亚的F.J.Leahy和B.A.Murphy等人介绍了一种推求正常基线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EEZ)等各种海洋区域的外部边界(单边海洋界限)的新方法,并研制了相应的海洋划界软件系统——Mar**,完成了该国各种单边海洋界限的生成与绘制。该方法的突出特点是:利用与手工作业类似的方法,即通过使‘滚动球’沿基线‘滚动’的方法,获得正常基线的平行线……”。

7、《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6页:“文献(彭**2003)和(彭**,许*,沈**2001)引用和发展了Carrera.G的‘二点法/三点法’,并用于开发‘九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中的‘海上划界智能可视系统’。……2009年,文献沿着Christensen水崖线法思想,提出椭球面距离等比例水线法海上划界模型”。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彭**等人引用和发展了CarreraG的‘两点法/三点法’,并用于开发‘九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中的海域划界智能可视系统。其后,又基于Christensen水崖线法思想,提出了椭球面距离等比例水线法海洋划界模型”。

所涉第三方文献:①《基于地球椭球体的缓冲区构建技术研究》(彭**、王**,2002年《测绘学报》):“文中给出的图形均是经由作者开发的‘海洋划界智能可视系统’有关模块生成的”。②《高精度距离等比例线法海洋划界模型研究》(彭**、董*、陈*、郑**、陈**,2009年《海洋测绘》):“目前国内外只对距离等比例线法海洋划界模型作了初步的研究,所建立的模型仍然停留在欧*平面或地图投影平面上,无法满足海洋划界对分界线点位精度的要求。为改变这种局面,提出并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基于地球椭球体缓冲区构建技术的高精度距离等比例线法——椭球面距离等比例水线法海洋划界模型”、“本文对距离等比例线法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并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基于地球椭球体缓冲区构建技术建立高精度距离等比例线法——椭球面距离等比例水线法海洋划界模型”。

8、《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59页:“(c)正常基线的距离推算”(见附图一)。

《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图4地图代数法生成200海里线示意图”(见附图二)。

所涉第三方文献:①《高精度距离等比例线法海洋划界模型研究》(彭**、董*、陈*、郑**、陈**,2009年《海洋测绘》):“图21868年爱尔兰出版的一幅画有水线的地图”(见附图三)。②图(a)、(b)、(c)、(d)(见附图四)。

庭审中,张**认可其所作的《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一文亦登载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如法院认定其侵权,同意从该网撤回上述文章。

以上事实有吴**提交的“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相关资料、《地理空间信息》(2014年2月第1期)、证人证言、《海洋划界系统研发进展报告》、会议照片、《证明》、《聘任合同》、《收入证明》、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张**提交的《关于董*等同志聘任的通知》、证人证言、对比参考文献、(2015)津北方证经字第1136-1141号公证书等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吴**能否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在本案主张著作权;二、张**是否实施了吴**指称的抄袭行为;三、张**的行为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吴**能否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在本案主张著作权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吴**主张其是《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中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的作者,首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系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中形成的研究报告,吴**既是总的课题责任人,亦是课题档案材料中署名的该研究报告的责任者,虽然该课题组由多名成员组成,最终形成的课题成果也涉及不同的第一完成人,但与上述研究报告第四章内容相关的三个课题成果,即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中英文专题网站“地球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第一完成人均署名为吴**,吴**亦提交了课题组其他成员胡*、夏**等出具的证明,认可吴**为该部分作品的唯一作者,就此,张**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综合上述情况,应认定吴**为《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的作者。

关于张**认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或者武**学的抗辩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来看,并未有863计划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当然归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一定权利,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本案中,吴**主张著作权的章节仅是对已有的、公开的国内外海洋划界技术从背景、特点、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具体问题。同时,从涉案研究报告置于武**学档案馆供相关公众查阅的保存方式,以及其所属课题本身、与研究报告第四章对应的课题成果密级均为公开的情况来看,亦不涉及保密性、敏感性问题,不能据此推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国家。其次,虽然“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本身的依托单位为武**学,吴**亦认可课题中形成的研究报告系职务作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作品作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张**亦未举证证明该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作品,故对张**针对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张**是否实施了吴**指称的抄袭行为的问题。

张**所作的《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一文与吴**主张权利的作品相比较,二者均是在明确海洋划界背景及依据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已有的海洋划界技术进行介绍分析并由此得出一定结论,对吴**指称张**抄袭的八个部分进行比对,二者对相关概念的描述、总结,语句之间排列顺序、连接方式,具体的文字表达,图形的显示方式等方面基本一致,且上述部分在张**文章中占有较高比例并为文章主体部分,故本院认为两部作品在思想的表达上构成了实质性相同。

关于张**主张从未接触过吴**的文章,涉案相似部分均系参考第三方文献的抗辩意见,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及吴**庭审自认的情况,《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作为“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中形成的研究报告,虽尚未在公开发行的杂志、刊物上发表,但一直存档于武**档案馆,供相关公众查阅,同时,国家**中心就海洋划界相关问题与吴**当时所在单位武**学进行过项目合作,张**作为国家**中心的工程师及海洋划界领域较高层级的专业人员,亦有通过一定的正式、非正式渠道获知他人的领域研究进展以参考借鉴的客观条件,根据现有证据及客观事实情况,不能排除张**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其次,张**主张文章争议部分援引自第三方文献,就此,从当庭比对分析的情况来看,吴**文章与张**文章均存在援引第三方文献的情况,而且标注援引的文献基本相同,但是,从张**提供的第三方文献内容来看,吴**文章与张**文章都并非对第三方文献的原文引用,二人文章与第三方文献在文字表达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反,张**文章与吴**文章的表达基本一致,具有高度相似性,虽然本案所涉海洋划界技术的部分内容表达方式受到一定的技术领域表达限制、法律也允许就相同题材各自进行独立创作,但张**文章每一部分所援引的第三方文献大多包含数篇文章,且相关内容分散在文献不同部分,要形成文章现有的表达,需要对第三方文献进行提炼加工、归纳总结、重新组合,并加以体现作者特色的独创性文字表达,且不存在思想表达的唯一性或极端有限性问题,因此,在有足够创作空间的前提下,张**文章仍与吴**文章在文字表达上高度近似,已超出创作巧合的可能范围,难以让人形成二人文章实质性相同部分系参考第三方文献各自进行独立创作的内心确信,故综合考虑涉案文章文字表达构成实质性相同,吴**创作文章在先,张**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系独立创作的情况,应认定张**剽窃了吴**的文章,侵犯了吴**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三、关于张**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本案中,张**在《地理空间信息》上刊发的文章剽窃了吴**的作品,侵害了吴**享有的署名权,故对吴**要求张**在《地理空间信息》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吴**要求张**停止侵权,从中国知网撤回侵权文章的主张,鉴于张**认可其文章登载于中国知网且同意在法院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撤回,故对吴**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产生相应精神损害,且发生严重后果,故对吴**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吴**主张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的赔偿数额,本案中,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张**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张**的侵权所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吴**的实际损失和张**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且吴**在庭审中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将综合考虑吴**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张**的侵权情节、方式、后果以及吴**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另,鉴于吴**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向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主张权利,予以照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吴**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从中国知网(www.cnki.net)上撤回侵权文章《海洋划界技术的发展与实践》;二、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地理空间信息》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相应刊物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张**承担);三、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元;四、驳回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吴**负担379元,张**负担921元。”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起诉、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吴**承担。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吴**非《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中《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的著作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无权提起著作权之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系课题研究验收成果之一,本案中关于课题成果的权属不存在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依法著作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项目承担单位。原审法院认定吴**为“主要完成人”、“创作者”、或者“作者”有误,涉案作品及相关证据中亦未出现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署名性质的文字或标识,吴**不具备“作者”识别的因素,吴**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二)本案判定侵权行为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规则,在判断依据和判断角度以及“接触”的具体认定方面存在问题。原审未对吴**主张权利的文章表达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审核和认定,未对张**所诉的相关表达部分是否属于个性部分进行判定,仅采取字面相似的情形下简单对比,未考虑作品的受众及表达。被控作品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海洋划界技术研究对象专业术语表达方式有限,被控作品与涉案作品相似部分绝大多数为国内外已公开参考文献的引用,公知素材中的学术观点、技术方法、中心思想、专业术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涉案作品未公开发表,武**学档案馆亦不存在借阅记录,国家**中心与武**学的合作项目与涉案作品无关联性,为涉密项目,上诉人非项目组成员,原审判定上诉人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依据有误。(三)原审判决超出了吴**的诉讼请求且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不当。吴**主张的复制权、发行权为财产权,如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同时本案不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根据实际损失填补原则,本案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答辩称,张**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主要理由:《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仅是成果产生前的现有技术的研究报告和综述性的阶段性研究报告,不是863课题成果,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吴**为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的唯一作者,享有该部分的著作权。涉案作品为吴**在参考文献的基础上进行翻译、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吴**与国家**中心权益司就与本案涉案文章相关的项目进行了多次合作和交流,张**亦属该部门,有机会接触到涉案文章。

被上诉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答辩称,同意张**的上诉主张。

本院审理期间,张**补充提供了以下证据:《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组已发表或录用的科研成果及完成人清单,包括:1、论文《自然图形间的中间线和比例线方法分析》,完成人胡*、杨**、胡*;2、论文《Principlesof‘midline’methodand‘scaleline’methodemployedinoceandelimitation》,完成人胡*、jiajunzhou、胡*;3、论文《海洋划界中空间信息的度量空间问题》,完成人吴**、胡*、翟*;4、论文:《曲边多边形中轴提取的新方法》,完成人潘*、贺**、吴**、胡*。张**提供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相关课题成果的完成人均不唯一,至少为两人以上,吴**及其证人作伪证。

针对张**提供的证据,吴**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证据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吴**常年从事海洋划界系统研究,有其个人发表的论文也有与他人合作的论文,而从张**提交的论文文章题目看,与吴**在本案主张的文章并不相同,故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国家**中心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认可张**的上述证据并支持张**的意见。

本院对张**提交的课题组已发表或录用的科研成果及完成人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所提到的四篇论文属于《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的课题成果,同时存在于课题验收材料之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论文及查新报告等》中,但因其内容与本案无关,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期间,经张**申请,本院依法向武**学调取了以下证据:一、武大科理字(2001)13号《关于印发﹤武**学科技项目(自然科学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武**学档案馆《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档案材料,其中包括:1、国家科学技术部国科发高(2009)83号《关于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领域2009年度专题课题立项的通知》;2、《关于2009年立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4、《验收材料之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论文及查新报告等》。

张**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上述证据。

吴**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关于印发﹤武**学科技项目(自然科学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真实性和效力不予认可,因该文件无武**学的公章,未被公示或宣讲过,吴**亦未见过该文件。对国科发高(2009)83号《关于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领域2009年度专题课题立项的通知》无异议。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验收材料之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论文及查新报告等》真实性无异议,报告考核目标中“地球上自然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上划界关键技术”专著草稿是在课题申请时提出,原计划在“地球上自然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上划界关键技术”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修改后出版,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实际完成,在最后项目汇报中仅提交了待进一步审核和修改的“专著草稿”。对于论文《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认为该论文是在涉案原著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上提炼总结后,补充了课题的成果性数据,论文中新增的试验以及例图来自于除吴**以外的其他作者的贡献。对《关于2009年立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文件与本案所涉著作权问题无关。

国家**中心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关于印发﹤武**学科技项目(自然科学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09)83号《关于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领域2009年度专题课题立项的通知》、《关于2009年立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无异议。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验收材料之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论文及查新报告等》中所附国家**中心出具的保密证明加盖印章的确系其单位公章,但是全文内容是对方拟定,证明中称国家**中心为“国家海洋局信息中心”不符合行文通用提法。双方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涉及863课题相关研究成果,证明中关于“课题的成果发表和出版提出要求”相关内容仅针对双方签订的海域划界合作项目,不涉及对方863课题的任何形式内容和软件。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关联性问题,将结合本案的其他事实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认定。

结合当事人庭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及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案件所涉《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项目的相关事实

《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在课题申报立项前,武**学即开展了海洋划界方面的研究,并完成了《海洋划界技术工程》建议书。该课题由武**学下设科技部代表学校组织项目的申报与推荐,具体申报立项事宜由吴**以武**学的名义负责完成。2009年3月17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武**学申请的“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立项,课题编号为2009AA12Z224,课题组长为吴**。

2009年6月16日,国家科学技术部(课题委托方,甲方)与吴**(课题责任人,乙方)、武**学(课题依托单位,丙方)签订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批准由乙方依托丙方承担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领域地球空间信息系统技术题/项目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研究开发任务。课题组由吴**等14人组成,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均为武**学,吴**任课题组长。课题依托于武**学**育部“地理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开展,由武**学提供课题的技术与条件保障。武**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曾为吴**开具证明,其上载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吴**作为其教工,以教师的身份作为课题的责任人主持完成了该863课题。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记载,2009年底,武**学与国家**心边界与权益司建立“海域划界系统开发”合作项目,主要研发任务是将“地图代数椭球体上划界技术”以功能模块的形式增加到现有划界软件中,从技术层面支撑海域划界方案的设计和研究,将课题成果应用到国家划界相关的辅助工作。合作期间,双方就合同项目进行多次交流研讨。合作项目于2011年1月24日完成项目验收。

2011年3月30日,武**学就“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申请验收。2012年11月2日,课题成果通过验收,取得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出具的863计划课题验收结论书。根据该课题资料的相关验收材料,课题成果主要包括软件著作权、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九篇论文、中英文专题网站等。由于课题项目的保密性要求等原因,上述课题成果中的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报告》未正式发表,在课题验收中以《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的形式收录在课题验收材料之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论文及查新报告等》当中。

2011年1月,武**学委托北京红日**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就“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进行审计,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甲方为武**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乙方为北京红日**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根据《关于2009年立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被审计课题承担单位为武**学。

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与涉案作品的相关事实

存放于武**学档案馆“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资料中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系单独成册,其首页载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材料之八”字样,内容共十章,分别为:“第一章项目意义及东海划界形势分析;第二章海洋划界中空间信息的度量空间问题;第三章空间信息网格的结构研究;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第五章地球椭球空间上的度量和缓冲区、比例线生成技术;第六章粘连变换与海岸线综合;第七章大陆架划界方法;第八章系统研发与成果推广应用;第九章后续研究;第十章结束语。”后附有附件及签章,显示为256页,约18万字。其中的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为吴**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该章节总字数为6625字。

根据课题验收相关材料的记载,前述课题成果中包括九篇论文,其中包括题为《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的论文,其上显示作者为:吴**、谭**、彭**、胡*、胡*,状态为审稿中,至案件起诉时,该论文未正式发表。经比对,该论文除在文章末尾处增加“基于距离变换的地图代数划界技术”部分外,包含了涉案作品《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的全部内容。

三、涉案863课题成果权属方面的相关事实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合同书中“其他条款”的第二部分为“关于知识产权与管理成果”,其中第五条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本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分享和转移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执行本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按以下方式处理: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和丙方应就本课题可能形成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等问题予以约定,乙方和丙方签订的有关协议须经甲方认可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该合同书中,作为乙方的吴**与作为丙方的武**学,并未就课题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对此吴**亦无异议。

根据武大科理字(2001)13号《关于印发﹤武**学科技项目(自然科学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所附《武**学科技项目(自然科学部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审庭审中,吴**明确其要求保护的权利为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即吴**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二、张**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如果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案中,吴**主张其为涉案作品---《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的唯一作者及著作权人,并据此主张张**对涉案作品的抄袭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结合案件现有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涉案作品是否为863课题成果

本案中,吴**主张保护的作品为《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的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并主张该作品是其所担任责任人的863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报告,不属于课题研究成果。张**则主张《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属于该课题的研究成果而不是阶段性研究报告。对此本院认为,因涉案作品属于863课题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作品,也没有正式发表,对其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首先应厘清《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与涉案863课题的关系。

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吴**在武汉大**科学学院工作期间,以课题责任人的身份主持完成了名称为“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的863课题。该课题形成了包括软件著作权、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九篇论文、中英文专题网站等一系列成果并通过验收。上述课题成果中,有的已经正式发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如张**二审期间提供的课题组已发表或录用的四篇论文。由于课题项目的保密性要求等原因,部分课题成果需待进一步审核和修改,尚未发表。二审期间,经查阅存放于武**档案馆的课题资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首页上载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材料之八”字样,并以单独装订的方式,收录于课题验收材料之八《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论文及查新报告等》当中,从其主题、内容、篇幅、发表状态、装订方式等方面看,均与课题成果中的专著稿《地球上自然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上划界关键技术研究》相对应,系执行该课题所形成的研究报告,属于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涉案作品,当然属于课题研究成果。吴**关于涉案作品为阶段性研究报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归属于吴艳兰

吴**认可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并主张其作为863课题责任人和涉案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著作权,张**则认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归属于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可以看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个人享有,但亦存在个人与单位约定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形。鉴于涉案作品为执行863课题所形成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属于课题研究成果,其著作权归属问题,应结合该课题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首先,根据前述已查明事实,本案所涉《椭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技术研究》课题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系以武**学的名义申报立项,课题依托于武**学**育部“地理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开展,包括吴**在内的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均为武**学,并由武**学提供课题的技术与条件保障。受武**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指派,作为课题责任人和课题组组长的吴**,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主持完成了该课题的具体实施。

其次,关于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国家科学技术部(课题委托方、甲方)与吴**(课题责任人、乙方)及武**学(课题依托单位、丙方)就该课题所签订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其他条款的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有专门的约定。其中的第五条载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本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分享和转移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第六条载明:“执行本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按以下方式处理: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和丙方应就本课题可能形成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等问题予以约定,乙方和丙方签订的有关协议须经甲方认可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经查阅该课题任务合同书,未见有各方就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作出约定的附件,吴**也认可其与武**学没有进行过相关约定,即上述合同第六条并未实际履行,这种情况下,对于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应根据第五条的约定,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本案中,涉案作品的课题承担单位即为作为课题依托单位的武**学。

通过以上分析,在涉案作品为863课题研究成果,且课题任务合同书中对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吴**主张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三、涉案作品是否为吴**独立创作完成

本案中,吴**主张《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为合作作品,其是《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部分的唯一作者,主要依据是其为涉案863课题总的责任人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的第一完成人,并提供了课题组部分其他成员出具的证明。对此本院认为,吴**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并未正式发表,其上亦没有署名的作者,吴**只有举证证明其独立创作完成了涉案作品,才能认定其唯一作者的身份。为此,吴**提交了胡*、夏**等课题组其他部分成员出具认可吴**为涉案作品唯一作者的证明。但该课题组由多名成员组成,最终形成的课题成果也涉及不同的第一完成人和具体完成人,为吴**出具证明的并非课题组全部其他成员,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未正式发表亦没有署名的作者,其中各章节的内容与各课题成果不完全对应,课题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并不当然即为《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的合作作者,故以上成员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吴**为涉案作品唯一作者的身份。另外,本院调取的课题验收相关材料显示,涉案863课题成果组成部分的九篇论文中,包括一篇与涉案作品相关的题为《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的论文,文章除在末尾处增加了“基于距离变换的地图代数划界技术”部分外,包含了涉案作品《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报告(专著草稿)》第四章“海洋划界技术分析”的全部内容,其上显示的作者为:吴**、谭**、彭**、胡*、胡*,状态为审稿中,至案件起诉时,该论文未正式发表。现该论文的署名作者中仅有胡*、胡*为吴**出具了上述证明。由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可以认定吴**参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但尚不足以证实为其独立完成,故吴**关于其为涉案作品唯一作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系吴**以863课题成果组成部分的涉案作品为依据提起的著作权纠纷,结合全案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吴**为涉案作品的唯一作者,吴**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故其关于张**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问题,本院不再分析,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确定后,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吴**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共计1725元,由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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